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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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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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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只有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才能據以確定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是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的人,包括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則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也可能是車輛所有人、其他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執行利益的人。嚴格來講,交通事故責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民法上的概念,兩者不應混同。在有的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一致的,誰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誰就應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在有些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不一致的,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並不一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風險和對物的控制相聯絡,獲得利益的人負擔危險的原則,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標準,一是執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執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誰應作為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