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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時效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13W)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時效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時效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時效是一年的時間,人們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沒有爭議,都清楚涉及人身損害適用1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涉及財產損害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但是,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算,爭議還是比較大的,法官們的觀點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事故發生之日、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治療終結或傷殘評定或調解終結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之所以出現這麼大的差異,乃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過於抽象和原則,導致各人的理解互不相同。

這是實踐中最為常用的規則。很多人認為侵權糾紛案件“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筆者經研究發現,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最主要依據乃是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受害人當場受傷,所以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有哪些?

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標準計算;財物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範圍,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在日常生活當中,關於交通事故,它所引發的一些具體的糾紛的話,可能會存在著一個不同的型別,比如說導致他人的一個傷殘程度的話,是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部分的,但是另外一方面的話,很有可能導致他人的車輛毀損,這是財產方面的一些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