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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34W)

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上一年度的統計資料進行調解。具體如下: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1、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三)無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2、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賠償時,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收集自身的治療資料,由我國的交通管理部門對這類交通案件受害者進行鑑定辦理。受害人員應積極的按照鑑定結果,索要這類交通案件的相關賠償,擬補自身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