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賠償>

撤銷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可行性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36W)

撤銷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可行性

交通事故的頻發引來了許多糾紛。其中,賠償損失糾紛最為常見,許多人都選擇這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常,在第三方或者交通部門的見證下,事故雙方會達成一定的賠償協議。但因為一些原因,在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後,會有撤銷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需要。那麼,撤銷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可行嗎?本站將通過本文從各方面考量撤銷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可行性。

一、 從《合同》角度考量。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肇事方與受害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從《民法》角度分析,它屬於雙方達成的民事法律合同。從《合同法》規定可以看出,如果該協議是雙方自願真實意思表達,那麼在沒有法定情形就不能夠變更和撤銷。但是,如果該協議具備民事法律規定的變更和撤銷理由,那麼法院就應該作出變更和撤銷的決定。

二、從賠償的界限考量。

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往往是急需住院治療費用,而且在治療初始階段醫院並不能確切診斷出受害方的所有傷害情況,而且對於傷者的後續治療,院方及醫療鑑定機構並不能完全準確預測出需進一步治療的時間和後續治療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肇事方與受害方達成的協議內容是否反映上述情況,而且具體確定的賠償數額包括那些專案,這些因素是受害方在訴訟階段進行變更和撤銷與肇事方達成的賠償協議的具體理由。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三位受害人雖然在治療階段與肇事方達成賠償協議,但是,出現後續治療重大費用,或者在賠償協議中明確了賠償界限,出現賠償專案以外的情形,那麼法院應根據受害方具體情況的演進,合理變更和撤銷原來的賠償協議。

三、從公平正義角度考量。

鑑於現階段法律普及力度及廣大人民群眾法律的知曉度,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方及其家屬往往忙於對傷情的救治,往往忽視賠償協議的簽訂程式及法律規定。有部分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既符合《合同法》規定,而且明確了賠償界限和隱含的傷情後續治療費用。在這種情形下,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受害方既然作出了權利讓渡與終結,那麼他應該承擔不利的後果。但是,作為法律執行機構,從社會公平正義角度考量,如果存在上述原因和結果,那麼應該秉承公平正義原則處理上述糾紛,如果違背社會公平正義,法院應該作出對受害人有利的判決。

以上三點很好的說明了撤銷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可行性。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只要是理由正當、角度合適、時間允許,撤銷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可行的。但是,交通事故多樣性,通過以上三點不能覆蓋所有情形。在遇到考慮是否撤銷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時候,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婁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