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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撤銷的可行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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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撤銷的可行性有哪些?

遭遇交通事故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那麼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維護自身利益,充分了解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撤銷問題是很有必要的。如果你恰好對這個問題感興趣又或者正好在經歷與此相關的事,為了幫助你更好地瞭解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做了點微不足道的工作供您參考。

一、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撤銷的可行性

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

1、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而反爾”,隨意反悔。

二、怎樣撤銷交通事故賠償協議

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事人就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並且已履行,受害方此後發現該事故對自己的損害構成傷殘,可以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該協議。

根據《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道交賠償協議中認定“重大誤解”要考慮的因素:

1、看協議約定具體內容,是否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作出約定。如果協議僅就當前可確定的損害進行賠償,將來發生傷情變化或確診,出現新的賠償專案,該協議的簽訂不影響今後的賠償問題。

2、看傷情確診及變化情況,是否與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差別。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從主觀方面看,受害方對傷情及其可能變化是否有較為清楚地認識、判斷和預見。二是從客觀方面看,看簽訂協議賠償數額與傷情確定或變化後依規定計算應賠償數額之間的差別。如果兩者相差100%左右,一般應認定構成“較大損失”。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撤銷大致上就是這樣的,當您遇到這類問題的時候,您需要了解目前的情況是否存在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撤銷的可行性,以及撤銷的具體方法。如果您還想進一步瞭解與此相關的內容,那麼,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