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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賠的誤區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03W)

交通事故索賠的誤區有哪些?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於它的索賠可能不是非常清楚,很多情況下,當事人會存在對交通事故索賠的誤區,以致當時人不能夠清楚得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本站的小編帶您走出交通事故索賠的三大誤區。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索賠的三大誤區:
  (一)機動車一方註定是冤大頭
  新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或者故意引發交通事故的,要在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輸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否則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且當事人有確鑿證據的話可以推翻責任認定書,由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重新的責任劃分。
  (三)交通事故和工傷待遇不能同時主張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 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 傷殘補償金不再發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 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複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佈,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 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生命權、健康權侵權糾紛,一種是勞動合同糾紛。所以,當事人可以分別主張且不相互衝突。只是,用人單位可能會基於種種考慮而提出這種理由來達到免除單位賠償責任的目的。

現在,通過對小編整理的機動車一方註定是冤大頭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輸贏交通事故和工傷待遇不能同時主張等交通事故索賠的三大誤區,您對交通事故索賠是不是有了更深的瞭解呢?有關交通事故的索賠標準、索賠金額或者訴訟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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