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4、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索賠申請書:
一、事故發生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
二、事故登記時間:年 月 日
三、事故發生地點:
四、事故當事方基本資訊
申請人:XXX,性別,年齡,民族,住址。
被申請人:XXX,性別,年齡,民族,住址。
五、申請內容:
某時某路段發生的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經貴隊做出事故認定,被申請人XXX負全部責任。我作為被害人受到了醫療費XX元、誤工費XX元……的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現申請貴隊責令其向我賠償XXXX元,以維護我的合法權利。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