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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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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哪些內容?

(1)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而製作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事故責任分為:全責和無責、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2)事故認定書製作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事故認定書通常是在事故發生後10日內會製作出來,而需要檢驗鑑定的通常也不會超過二十八日,特殊情況需上級機關批准最長是六十八日內。

對於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3)對事故認定書的救濟途徑

事故認定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直接決定著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因其性質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故其不是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