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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若干規定內容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29W)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若干規定內容是什麼?

各個省市都有專門術語自己獨特的道理交通處理的規定,根據每個省市的路況資訊、車流量以及人員素質等制定符合自己本市的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但一般都大同小異。那麼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以上海市為例,給大家介紹一下有關於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處理,除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外,並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交通事故的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現場警戒線設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勘查現場時,可設定警戒線;與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無關的人員和車輛,不得擅自進入警戒線範圍以內。

第五條(無名屍體處理)

對交通事故死亡人員中的無名屍體,公安交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市報紙上刊登認領啟事;刊登十日後仍無人認領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理。刊登認領啟事的費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預付。

第六條(事故檢驗和鑑定)

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車輛、物品、屍體及道路狀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專家進行檢驗和鑑定。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由區、縣級以上(含區、縣級)醫院的專科醫生或者專業司法鑑定人員進行檢驗和鑑定。檢驗和鑑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檢驗費和鑑定費的支付標準、支付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擔保)

交通事故當事人屬外省市流動人口或者境外來華人員,在事故處理期間要求暫時離開本市的,應當在本市尋找擔保人,由擔保人出具擔保書後方可離開;無擔保人的,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後方可離開。擔保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居民身份證和本市固定居所;

(二)有固定經濟收入;

(三)有民事行為能力。

保證金的繳納標準,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搶救醫療費的預付)

交通事故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預付;當事人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事故車輛;暫扣期限至事故處理結案為止。結案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車主發出領車通知,自領車通知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車輛仍未被領取的,暫扣的車輛作無主車處理。

第九條(醫療單位提供的證明)

醫療單位搶救治療交通事故傷者,應當填寫上海市公安局統一印製的《驗傷通知書》,並開具傷情醫療診斷證明。對確需病休的,應當分別向傷者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休假證明。

第十條(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一般按下列順序認定責任:

(一)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二)違反讓行規定的;

(三)違反交通規則其他規定的;

(四)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學習駕駛員在學習駕駛時違章肇事,其教練員應當負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交通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雙方均駕駛機動車的,各負同等責任;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一方負次要責任。

第十二條(吊扣機動車駕駛證)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時,需吊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吊扣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吊扣期限為兩個月以上五個月以下;

(三)造成一般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或者造成輕微事故,負全部責任的,吊扣期限為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四)造成輕微事故,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吊扣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下。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以上海市為例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若干規定的節選內容,上海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中的條例都是以細微的視角進行規定的,裡面交代了許多細節內容的處理辦法,因此小編節選了其中較為普遍的問題的處理解決辦法,其中包括了交通事故的此案常勘察,傷員的醫療費用和對肇事駕駛員的處罰等相關規定,以上為具體內容,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