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被告接到法院傳票要如何處理?
被告接到法院傳票後應該在規定的時間遞交答辯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被告接到法院傳票後應該如何寫答辯狀?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內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三、被告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基本權利?
(1) 提起答辯和反訴;
(2) 承認和反駁原告訴訟請求;
(3)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
總而言之,被告方收到法院的傳票以後應該積極應訴,如果被告方消極對待,不向法院遞交答辯狀,甚至不出庭審理,根據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甚至可以缺席判決,在被告方不在庭的情況下法院作出判決,對被告方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