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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起訴離婚被告拒收傳票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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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起訴離婚被告拒收傳票該怎麼辦

、當起訴離婚被告拒收傳票該怎麼辦

對方不接傳票,可以公告送達。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被告不履行離婚判決怎麼辦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應給付的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目前,法院執行是先不預收費用的。目前焦點問題是房屋對價款的給付執行,往往會出現,一方不是拿不起錢,而是不想拿錢的情況。因此,必須採用其他方式結履行義務方施加壓力。比如,申請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產,限制其行使權利,這樣會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另外,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其工資收入等。

三、接到離婚訴訟傳票怎麼辦

接到法院傳票時,不要緊張,要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準備。

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實”的起訴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才會認真聽取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意見,對於原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但被告應針對原告的訴狀內容及提供的證據,收集相關的反證。

很多被告認為,“第一次離婚訴訟,只要我堅持反對離婚,法院就不會判離”。其實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僅僅是口頭辯解,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就很難講了。打官司是一件很嚴肅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憑經驗辦事,也不可掉以輕心。

在答辯時,也不要“眉毛鬍子一把抓”、什麼都想解釋,恨不得給法院寫一封“萬言書”,其實這是根本沒有必要的。答辯狀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針對性地答辯,這樣條理才會清晰,給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別要強調的時,即使是簡易程式,被告也應該有十五天的答辯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傳票或開庭的時間不足十五天,可以與法院聯絡,要求答辯期限,這是一項權利,一定要適當行使。

法院在依法受理了離婚案件之後,通常會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對被告一方送達民事起訴狀和傳票,其中傳票裡面就會通知被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但是有些時候可能被告不太願意出庭,於是在送達傳票的時候就有可能出現拒不接受傳票的情況。此時,其實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