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黃X,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小董,安徽寶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X,安徽寶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利辛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任X,安徽XX律師。
上訴人利辛縣河道管理局因與被上訴人李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7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1月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應當向李XX補發工資的起止時間、標準等未予查明,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75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利辛縣河道管理局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許 林
審 判 員 萬學林
代理審判員 沙啟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員 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