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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縣河道管理局、李XX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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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黃X,局長。

利辛縣河道管理局、李XX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小董,安徽寶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朱X,安徽寶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利辛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任X,安徽XX律師。

上訴人利辛縣河道管理局因與被上訴人李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7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1月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應當向李XX補發工資的起止時間、標準等未予查明,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75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利辛縣河道管理局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許 林

審 判 員  萬學林

代理審判員  沙啟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員  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