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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仲裁處理辦法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1.17W)

(一)申請和受理

農村土地糾紛仲裁處理辦法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1、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被訴人願意接受仲裁的除外)。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二)裁決

1、裁決的準備工作

⑴成立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仲裁庭組成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應當主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回避;

當事人認為仲裁庭成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他們迴避。仲裁庭組成人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為仲裁庭成員時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並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⑵調查研究。仲裁委員會受理糾紛案件後,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資料,包括有關合同資料、申請書、答辯書、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勘察和實物技術鑑定等資料。在蒐集研究資料的同時,研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公斷糾紛打好基礎。

現場勘察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鑑定,應當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勘察筆錄和技術鑑定書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勘察鑑定結論,並由參加勘察、鑑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3、開庭仲裁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開庭作出裁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經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仲裁。在開庭前,仲裁員應充分做好庭前工作。仲裁員在仲裁庭開庭前的工作,處於一個相對獨立的階段,這一階段自被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之日到開庭之前。這階段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⑴認真審閱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瞭解:①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②雙方爭執的焦點;③需要核定的事實和證據。為做到心中有數,在閱讀上述材料時,最好做記錄。對需要當事人舉證或補充的材料、證據,列出目錄,請書記員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供。

⑵準備開庭審理提綱。提綱可根據需要查明的事實及事實間的邏輯關係制定。提綱可由首席仲裁員擬訂,也可由仲裁庭討論擬訂,首席仲裁員擬訂的提綱應事先與其他仲裁員通氣,以便在審理中有所遵循,配合默契。

⑶庭審。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佈仲裁員名單和當事人的權利、仲裁程式和仲裁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如果當事人不申請回避即可開庭審理。

在發生糾紛後,相關當事人需要書寫向當地的仲裁機關提出得到救濟的請求,對於滿足立案條件的,仲裁機關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流程處理糾紛案件,社會公眾可以參照有關規定監督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

在我國的農村土地糾紛的案件處理中,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是可以選擇通過司法的方式處理的,但是無論是何種處理方式,在處理之前一定是要及時的確定土地糾紛的型別的,並且收集相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