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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有糾紛的情形下,一般不能辦理房產證。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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