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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拆遷經濟糾紛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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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拆遷經濟糾紛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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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概述



  (一)定義

經濟糾紛在民商事糾紛中佔有很大比例,是在經濟活動過程之中,不同的經濟行為主體因為不同型別的經濟活動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這樣的糾紛要經由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處理,因此經濟糾紛責任承擔主要是相關責任所帶來的賠償義務。


  (二)案件特點

(1)近期受理的經濟糾紛的案件中,承包合同、貸款合同、購銷合同所佔的百分比明顯的增加;(2)當事人地身份較為複雜,個體經營企業、國有企業、合資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等;(3)雙方的當事人所爭議的訴訟標的額大幅度增加,少則要十幾萬,多則回答到幾十萬;(4)大多數地被告因經營不善而沒有償還能力。


  (三)解決糾紛的對策

第一,要加強法制的宣傳,廣泛的推廣公民尤其是法人學習相關政策和法律,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

第二,正確的處理好政策與法律的關係,為企業創造出一個寬鬆良好的發展環境。對經濟緊張、週轉困難的企業採取一系列放水養魚的方法,扶持企業的正常發展,為穩定大局和經濟建設的服務著想。

第三,對各種經濟行為進行規範,是各企業在簽訂合同時能認識並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