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50年

土地租賃合同 閱讀(1.21W)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50年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國有土地租賃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也不實行租賃;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仍應是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總的來說,目前用於商品房開發的土地使用權,一般均為有償取得。

一般來說,獲取土地使用權權的形式共有兩種,行政劃撥一般是無償的且有相關條件,常見的都是有償轉讓獲得的,例如開發商等都是通過雙方達成合意,然後以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的有償轉讓。還有一些特殊獲取使用權方式也是無償的,那就是贈送或者繼承,但是他們並不進入交易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