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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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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50年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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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50年有效嗎

合法,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最長30年,超過法律規定的合同約定部分無效,無效條款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1、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最新《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出租期限因為土地性質而不同,其中耕地最長為30年,草地林地最長為50年。並且農村土地出租有嚴格的限制,不能用於非農建設,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