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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籤字蓋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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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籤字蓋章規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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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中籤字蓋章該怎麼做


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號、名字諧音都不規範,最好以身份證上姓名為準,免得引發糾紛。由別人代筆書寫字據或代筆簽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個手印,也容易引發糾紛。有些人習慣於蓋章,但蓋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並不高,沒有備案的私章誰都能刻,但筆跡卻是各具特色。時常見香港人以一個或者幾個英文字母簡易簽名,難以認清,在與香港人進行商業往來時,最好讓其籤全名。

單位應註明單位名稱,並加蓋單位公章。單位印鑑應當規範,字據上最好加蓋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蓋“某公司行政專用章”、“收欠款專用章”、“倉庫專用章”或者其他小章,要嚴密關注,謹防對方拒絕承認擁有這些部門章、小章。

個人、單位應寫全稱,而不宜用簡寫、代號、化名。如“今欠司馬先生貨款2000元”中“司馬先生”指稱不明;如“今欠長城公司材料款38萬元”中的“長城公司”指稱不明。

簽字、蓋章要各方當事人皆在現場,以防被人冒充、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