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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要哪些簽字蓋章?

合同訂立 閱讀(1.0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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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要哪些簽字蓋章?

沒有簽字蓋章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見,一旦簽字蓋章後,合同便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簽字蓋章是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手續。那麼,簽訂合同要哪些簽字蓋章呢呢?下面,本站的小編為你進行了歸納整理,以供參考。

在實踐中,簽字蓋章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後的審查把關。通過審查發現有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後再簽字蓋章。審查合同文字時,應多徵求有關業務主管的意見,必要時交單位法律顧問或請律師代為審查。業務人員在外協商達成的合同,不要忙於簽字蓋章,最好先拿回本單位交法定代表人審查,然後再決定是否簽字蓋章,這對於預防簽約上當受騙是至關重要的。

二,合同的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即經辦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在代訂合同的情況下,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其他授權委託的證明,否則應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才能對外。在蓋章問題上,特別要注意三點:

1、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完全一致;

2、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憑據,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要對該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

3、為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越權簽訂合同,一般應採取先訂合同後蓋章的辦法,不要隨便將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代理人,否則,合同簽訂人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的合同都要單位承擔責任。

通過本站的小編以上的敘述,大家可以知道,在具體實踐過程中,關於“簽訂合同要哪些簽字”的問題,一般有三個方面要注意,包括合同文字的內容、合同的簽字人、合同所蓋公章,這些事項在簽訂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應該予以特別的注意,以避免過後因為合同產生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