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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只蓋章不簽字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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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只蓋章不簽字是否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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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是否有效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要求籤字的同時必須再加蓋公章,二者必須齊備,而是要求當事人或者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二者必具其一。

我們知道,作為自然人來說,訂立合同時,在一般情況下,簽名後摁個手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後,再加蓋單位公章。

至於加蓋什麼樣的公章是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者行政章,目前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要想所訂立的合同生效,就應該滿足相應的生效條件。因此,人們在簽訂合同時,要對合同主體以及合同內容等方面進行審查,簽訂合同時要儘量採用書面的形式,並在合同上加蓋公章或者是簽字。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不懂的地方,要注意及時向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諮詢,以避免合同有對您不利的內容或者是合同可能會無效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