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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需要經過簽字蓋章 | 那蓋章的時候需留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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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需要經過簽字蓋章 那蓋章的時候需留意什麼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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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什麼,合同只簽字未蓋章是否有效?

一、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什麼對於合同生效所要滿足的要件,依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包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而不蓋章並沒有違反上述規定,也不屬於合同法或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合同可撤銷的任何一種情況,故合同有效。二、合同只簽字未蓋章是否有效合同沒有加蓋單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該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公司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做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蓋上公章並非合同成立、有效的必備條件。《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責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生效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應該邀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為法人的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字以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在這裡,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例外的情況是,《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單位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