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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稅罪構成要件

危害稅收徵管罪 閱讀(2.09W)

(一)主體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構成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體為一種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其中,此處的單位是指具有出口退稅申請權的單位。根據現行稅法的相關規定,具有出口退稅申請權的單位包括以下幾種:一是經批准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業貿易企業;二是經批准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出口生產企業;三是採用委託代理出口形式的生產企業;四是外商投資企業;五是特准出口退稅企業。一些特准退(免)稅企業,雖然不一定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但對其在特定條件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中銷售的貨物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客體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的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又侵害了國家的財產所有權。

所謂出口退稅,是出口貨物退稅的簡稱,指在國際貿易中,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已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收的種類有多種多樣,如有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但可申請出口退稅的稅種僅是增值稅和消費稅這兩個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的出口退稅款,具體地說,是所退還出口商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款。

(三)主觀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故意以非法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獲得非法利益。實際生產經營中,行為人往往會因為疏忽大意,造成稅率、商品成本、數量、價格等方面的計算錯誤,從而造成多報退稅,致使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情況。此種情況並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應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退還稅款,並加收相應的滯納金。

(四)客觀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據此,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行為包括假報出口和其他欺騙手段。

1.以假報出口的手段

假報出口,是指行為人實際上並沒有出口商品,通過偽造、騙取有關單據、憑證的手段,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騙取出口退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騙取出口退稅案件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一)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的發票;(四)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2.以其他欺騙手段

所謂其他欺騙手段,是指假報出口以外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根據《騙取出口退稅案件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欺騙手段”:(一)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二)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三)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3.騙取出口退稅數額較大

根據刑法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因此,行為人僅實施了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尚未達到數額較大的,不構成本罪。根據《騙取出口退稅案件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