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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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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1、罪體

主體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主體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行為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在上述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對不應發售發票的,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或者應少抵扣稅款的,擅自抵扣或者多抵扣,對不應出口退稅或者應少出口退稅的,違法予以退稅或者多退稅。

2、罪責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3、罪量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裡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款損失累計十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款損失累計不滿十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