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罪名庫>擾亂公共秩序罪>

聚眾淫亂罪司法解釋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6.28K)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聚眾淫亂罪司法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一條

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二條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