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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 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
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 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 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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