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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司法解釋

危害公共衛生罪 閱讀(2.61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司法解釋

第四十九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的“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 本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佈。

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有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採取強制措施: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 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