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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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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信用卡出現已經有許多的時間,對於信用卡相信上班族一般都會辦理一張以備不時之需,但是當前還有許多人使用信用卡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當然還有與信用卡相關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過對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相信大多數人都不瞭解,那對於我們來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的使用是我們需要注意的問題,在防止信用卡犯罪被盜的同時,我們還要注意自身不要沾染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於信用卡的違法犯罪活動,我們一定要激勵打擊,不過在此之前,我們還需要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釋有所瞭解,以免自身會遇到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