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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妨害作證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1W)

一、最高法關於妨害作證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法關於妨害作證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 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關於妨礙作證罪的司法解釋其實也特別的簡單,可妨礙作證的這種行為普遍發生在刑事案件中,特別是一些掃黑除惡的惡性刑事案件中,這些黑社會組織會勾結國家政府部門的這些蛀蟲,要想方設法的妨礙證人作證,保護證人安全對司法機關來說是刻不容緩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