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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司法解釋

妨害司法罪 閱讀(1.97W)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妨害作證罪司法解釋

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3、《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該包庇、縱容行為同時還構成包庇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