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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立案標準

犯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立案標準

1、“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積的林木的總體,包括樹林和竹林,具體可分為五類: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樹木和竹子。

2、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適用三檔刑罰:

(1)對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