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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立案 閱讀(1.65W)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立案標準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中有規定,即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立案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