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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認定

1、本罪與收購贓物罪的界限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認定

盜伐、濫伐的林木在廣義上也屬於贓物,因此對其進行非法收購、運輸的行為也屬於一種收購贓物的行為。區分的關鍵在於收購的物件不同。對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應以本罪論處;對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贓物的行為,應以收購贓物罪論處。

2、本罪與盜伐、濫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

唆使他人盜伐、濫伐林木而後予以低價收購的或者與盜伐、濫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謀,承擔盜伐、濫伐林木的運輸分工的,應以盜伐、濫伐林木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