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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 造成被組織人重傷二~2人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人民幣5~20萬元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50人以L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