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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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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立案標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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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立案標準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五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