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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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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日常生活當中,很多人因為經濟方面的問題是不能夠購買房屋的,那麼這個時候也是需要居住,所以會申請公租房,當然申請公租房的話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有的時候會進行承租人變更,那麼。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二、其他規定

按照規定,我省將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對保留的四類保證金,建築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任何單位不得拒絕。對保留的保證金,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修訂完善制度。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專案估算價的2%,且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工程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結算價款的5%。在工程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已繳納或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現金的,建築業企業可以向建設單位提供銀行保函以替換現金,建設單位不得拒絕。省人社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抓緊修訂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明確建築業企業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各地區不得對建築業企業重複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據悉,省清理工作小組辦公室還公佈了投訴舉報電話:0591-87516529,電子郵箱:。建築業企業發現違反規定收取或未按規定退還工程保證金行為的,可向專案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或清理工作領導機構實名投訴,所投訴反映的問題超過2個月未解決且無合理理由的,可越級向省、市行業主管部門或清理工作小組辦公室投訴。

在這裡必須要告訴大家的是,公租房變更承租人肯定是發生了一些原因,所以才需要進行變更的,在這個協議當中,要將公租房變更承租人的具體原因以及理由說清楚,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