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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規定是什麼?

公租房 閱讀(1.2W)

一、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規定是什麼?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規定是什麼?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規定是: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並生效後,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絡,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公共住房管理條例》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資訊。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二、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登出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籤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公租房每個地方的話,都有自己的一套政策和法律來進行一定的規制,比如說在北京的話,要想申請公租房或者是原來申請的公租房,現在進行變更的話,都是有一定條件要求的,並且需要申請手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