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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未使用的土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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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從來就沒有被使用過的土地肯定是地理位置比較偏或者直接就是荒地的,企業使用這種土地前期付出的投資成本雖然說相對比較大,但是,有些企業也知道土地使用稅方面肯定有一定的優惠政策,但就是不確定未使用的土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稅?實際上沒使用過的土地不是不交稅,而是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稅。

在我國未使用的土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稅

一、在我國未使用的土地是否徵收土地使用稅?

使用荒地的仍然需要交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通知規定:“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原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第六點規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由此可見,納稅人擁有的土地,不管使用與否,都應當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政策內容

(一)“企業搬遷後,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對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89]國稅地字第140號)中第十條關於企業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條關於企業範圍內的荒山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

(三)“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原場地自搬遷完畢、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暫免徵收城鎮

“企業範圍內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態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綠化用地和養殖用湖泊。”

“主管地稅機關收到企業申報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報告10日內,應派員調查核實。對資料報送齊全、情況屬實的,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報告(蓋公章、法人簽字);

(二)減免稅申請備案表(一式三份);

(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四)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報送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搬遷的檔案、搬遷的時間安排、新址竣工驗收報告及土地權屬證書、新址起用時間等資料;

(五)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尚未利用的,報送企業土地使用圖,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測繪資料(包括:國土部門的土地勘測技術報告書、土地分類圖、測繪資質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稅管員調查報告,須二人簽字。調查報告應包括的基本內容: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的土地總面積、企業申請備案的土地面積,等級稅額標準,申請備案的減免稅金額、稅務分局核實可備案的土地面積,等級稅額標準,可備案的減免稅金額、備案的政策依據及稅務分局備案意見。

(七)、減免稅廉政風險防控表(一式三份。稅務分局留存一份,稅政科留存一份、區局監審室一份) 以上資料除減免稅申請備案表一式三份外,其他資料一式二份。稅務分局留存一份,稅政科留存一份。

其他的土地在依法獲得了使用權以後基本上從交地開始就要依法計算土地使用稅了,但是這種沒有使用過的土地的土地使用稅也不可能永遠都不需要交納,只是可以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間之內暫時不用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