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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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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徵收,而耕地佔用稅是處於對耕地起保護作用的目的徵收的稅,根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那麼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小編來給大家仔細的講一講。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的區別?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的區別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不同之處在於,耕地佔用稅是在全國範圍內,就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在土地取得環節一次性徵收的稅種,目的是保護耕地。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環節徵收的一種稅,目的是引導企業集約、節約土地,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是在不同環節徵收的稅種,因此,佔用耕地的納稅人在繳納耕地佔用稅以後,在土地持有和使用過程中仍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在佔用耕地的當年,考慮到納稅人已經支付了較高的補償費、繳納了耕地佔用稅,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將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設定為批准徵用耕地的1年以後,從而保證耕地佔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合理銜接。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特點

1.對佔用土地的行為徵稅

2.徵稅物件是土地

3.徵稅範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三、耕地佔用稅的徵稅範圍

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稅。佔用己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於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稅。

此外,在佔用之前三年內屬於上述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比耕地佔用稅要小,前者是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環節徵收的,而後者是在全國範圍內如土地型別改變的情況下進行一次性徵收。不管兩者徵收範圍怎樣,他們總有同一個目的便是促進土地資源得到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