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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稅一年後土地使用稅是否能夠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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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或者單位購買了土地之後是要繳納相關的稅收的,那麼根據國家規定我們是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的,那麼耕地佔用稅一年後土地使用稅是否能夠免交?在2015年以前是可以免徵一年的土地使用稅,但是現在不行,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為您仔細解答。

耕地佔用稅一年後土地使用稅是否能夠免交?

耕地佔用稅一年後土地使用稅是否能夠免交?

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是不同的稅種,在不同的環節徵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都有所不同。

1.耕地佔用稅是一次性徵收。耕地佔用稅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佔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的一種稅。耕地佔用稅屬行為稅範疇。耕地佔用稅是我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稅收。

2.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可一年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假如繳納了耕地佔用稅,是否一年之後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九條規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問題是,耕地在這裡並非恆遠房地產公司徵用的,徵用也是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先行徵收而後出讓,能適用上述規定嗎?

要回答這一問題,還要分析一下土地出讓的歷史進展,上述規定是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徵地的情形所做的規定。隨著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規範,目前土地出讓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徵用土地,經過前期開發,然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人。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明確,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理應按照財稅〔2006〕186號的規定開始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但是這樣處理也導致了稅企爭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即恆遠房地產公司招拍掛的建設用地,不屬於耕地,不能在繳納耕地佔用稅起滿1年才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耕地佔用稅一年後土地使用稅是否能夠免交?由於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是不一樣型別的稅,所以是不能免交的。在2015年1月1日之後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需同步徵收,但是耕地佔用稅是一次性繳納的,而土地使用稅是按照年來繳納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