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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融資湖南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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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稅融資湖南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稅融資湖南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使用稅融資方面湖南地區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但是湖南省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的地籍測繪資料為依據;無土地使用證書又無地籍測繪資料的,暫以納稅人據實申報並經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的土地面積為依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稅額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前款所稱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劃分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和本辦法附表所列的等級稅額標準內,根據當地市政建設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所轄地區具體徵收範圍和具體地段適用等級稅額標準,經省財政部門、省地方稅務機關稽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濟欠發達地區確需降低適用等級稅額標準的,在降低額不超過前條所列稅額幅度30%內,經省財政部門、省地方稅務機關稽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經濟發達地區確需提高適用等級稅額標準的,經省人民政府稽核後,報財政部批准執行。

第六條 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範圍按照《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下列土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一)個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

(二)單位及個人興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敬老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

第八條 應稅和免稅土地不易劃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確定應稅單位的應納稅額。

免徵土地使用稅的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的,從改變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稅收減免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土地使用不滿一年或者享受免稅期滿恢復徵稅不滿一年的,按月換算計徵。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具體繳納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新徵用土地、住址變更、土地增減、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在批准徵用、變更、增減、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變動登記。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等級和土地使用權屬等相關資料,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自2007納稅年度起,土地使用稅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計算繳納。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釋出的《湖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湘政發〔1989〕12號)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湖南省地區對於融資性質的土地是否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規定非常的少,主要是一般用土地進行融資所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可能性也是比較小的,所以當地政府就只對個人以及社會組織等主體規定了關於繳納土地使用稅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