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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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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土地的使用,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範。為了督促公民合理使用土地,子昂使用國有土地時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我國各地的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標準是不一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打來的是南京市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標準的相關資訊。

南京市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南京市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稅額標準。一類地為18元/平方米,二類地為15元/平方米,三類地為10元/平方米,四類地為7元/平方米,五類地為5元/平方米,六類地為4元/平方米。

2、土地等級範圍劃分。土地等級範圍劃分綜合了區域調整、經濟繁榮程度等因素,秉承著整體稅負基本不變的原則,除溧水區、高淳區以外其它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表詳見附件。

3、上述各等級土地範圍及稅額標準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簡併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土地等級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98號)同時廢止。

4、我市溧水區、高淳區繼續執行原標準至2017年12月31日。

5、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具體稅收政策、稅收徵管等規定由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二、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資訊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資訊登記表》。資訊登記完成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三、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將土地劃分為了六個型別,不同型別的土地的納稅標準是不一樣的,但都是根據土地的面積計算稅額的。在城鎮,納稅人納稅之前,是需要進行申報的,然後需要到納稅機關按照稅率進行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