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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土地使用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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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免徵土地使用稅政策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對免稅單位自用土地如何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使用稅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什麼樣的土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吉稅地字[1990]第418號檔案規定,下列土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1)房產管理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2)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3)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5)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採區運巖公路,是否免徵土地使用稅

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採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採區運巖公路,免徵土地使用稅。

對軍需工廠用地是否免徵土地使用稅

對軍需工廠用地,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按軍品、民品的產值或經營收入的比例劃分徵免土地使用稅,生產軍品的免稅。

搬遷企業的用地是否免徵土地使用稅

吉稅地字[1990]第418號檔案規定,企業搬遷後,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免徵土地使用稅。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是否免徵土地使用稅

吉稅地字[1990]第418號檔案規定,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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