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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房買賣時有哪些限制

農村土地 閱讀(1.52W)

經適房買賣時有哪些限制

房價有增無減的走勢,使得很多購房者對於商品房只能望而卻步,把目光轉向了價格低廉的經濟適用房,而申請條件限制致使大多數人只能購買二手的經濟適用房。那麼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有哪些,如何規定的呢?在經適房買賣時,雙方當事人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有什麼限制呢?看看下文您就明白了。

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規定

(一)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5年內購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離婚析產和法院判決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經濟適用住房原出售價格回購。

(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應按照不低於計徵單價(實際成交價高於計徵單價的,按實際成交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60%繳納增值收益,用於補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該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築面積部分,應全額上繳計徵單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的差額。

(四)曾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或共有人,離婚析產後不再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再婚組成家庭後可與新組成的家庭成員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共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但該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其原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人均建築面積部分應全額上繳計徵單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的差額。

二、經適房買賣時有什麼限制

(一)最重要的是對年限的限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二)對按原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限制。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產權人應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稽核手續);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後,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雙方資訊,出具相關證明;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三)對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限制。符合滿5年條件,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和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商品房不同,交易雙方(尤其是出賣人)須履行特殊義務,即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產物,雖然與商品房一樣,擁有完全產權,可以直接在市場上交易,但是由於當初建造具有目的性,所以已購經濟適用房在出售時,仍受到一定限制。這裡需要提醒的是,買房並不是急於求成的事,在購買之前最好找律師幫助瞭解相關的政策規定、如何辦理手續,並稽核合同內容,以免因違反政策或合同無效而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