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40年嗎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不一定是四十年,需要根據具體用途來進行確定。房屋產權有和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遠,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獲得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徵
1、土地使用的出讓是以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分離為基版礎,國家權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變。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取得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包括所有權中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如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獨立物權,不同於所有權中單純的使用權能。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政府壟斷。土地使用權出讓只能是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只能是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實施土地出讓行為。
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有年限限制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合同中約定為限,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的,受讓方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向出讓人支付出讓金為代價,一般在出讓合同簽訂後的法定期限內,由受讓方一次性支付或法定期限內分期支付。
5、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土地使用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第一步,反映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商品經濟關係。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不一定是四十年。土地使用年限會根據不同用途來進行確定。如果商品房是商業用地的話,那麼為四十年。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了的話,那麼當事人是可以進行申請延長土地使用年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