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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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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的期限是多久?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的期限是多久?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期限是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

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1、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

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只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又能夠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審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審查。

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認為管轄權存在異議,需要再提交答辯狀時提出,法院審查之後,認為異議成立的,要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會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依然由該法院審理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