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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證時間是什麼時候

土地承包 閱讀(3.06W)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證時間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證時間是什麼時候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村集體(以下簡稱“發包方”)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資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2、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對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頌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稽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二、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經營權證的程式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2、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籤署初審意見。

3、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稽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的,應提交的材料和辦理程式

1、變更的書面請求;

2、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汙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髮、補發手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髮、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註明“換髮”、“補發”、字樣。

五、承包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2、承包期間,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願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符合以上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並予以公告。

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證時間的確定是由相關的程式決定的,為了保障承包方的領證時間需要承包方準備好所需資料,只有資料齊全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領到經營權證,才能開始經營,否則就是違法的經營要受到法律的處罰,關於相關的資料和法律本站的專業律師能給出專業的意見和所需準備的材料,以減少因材料和法律問題造成的時間延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