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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村拆遷糾紛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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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村拆遷糾紛訴訟時效

由於都市計畫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於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使用者的資金與勞動力,並且是原使用者、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使用者、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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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徵地糾紛是否有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關於拆遷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拆遷當事人和其他拆遷參與人蔘加下審理和解決拆遷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總和。拆遷行政訴訟的上述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個要件:

1、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以及與拆遷活動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員或組織,被告則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拆遷管理部門,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訴訟的主體特定性。

2、拆遷行政訴訟的客體是拆遷管理機關的針對拆遷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拆遷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或參與人認為拆遷管理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引起。這裡的關鍵是認為而非確實存在侵權。是否存在侵權是訴訟中解決的問題,起訴時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就行了。

4、拆遷行政訴訟不同於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之處在於“司法性”,是一種司法活動,必須是在國家審判機關的主導下進行的活動。

5、拆遷行政訴訟不僅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拆遷行政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而且還包括在這種活動中,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的訴訟法律關係。由此,方能更準確地把握拆遷行政訴訟的內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