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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可以要回購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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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可以要回購房定金

在目前房地產市場的交易上,若是購房者和開發商都有了成交的意向,開發商則一般要求購房者先付定金,少則千元,多則上萬元。而有很多的購房者則擔心,要是最後不能成交,預交的購房定金能否要回呢?這要根據具體情形而言,那什麼情形下可以要回購房定金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情形下可以要回購房定金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拿回定金:

1、在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開發商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3、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時,購房者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定金。

二、購房定金糾紛怎麼處理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這是我國法律關於買房定金的總括條款。 對於期房,開發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

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維護權利:

1、直接請求開發商返還已繳納房款,退還定金;

2、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並主張雙倍返還已繳納房款;

3、起訴申請認定該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並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實踐中買房交付定金已經成為交易習慣,但是具體交多少定金卻要根據具體的買賣合同而定,而且有時候定金與訂金有所不同,購房者一定在交付時注意自己交的到底是哪一種。而對於購房定金在符合一定的情況時,也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的。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