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住房保障>安置房>

新婚姻法 | 房改房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安置房 閱讀(1.5W)

一、新婚姻法 房改房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 房改房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沒有關於房改房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九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房改房,是指於1994年國務院發文實行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城鎮住房由從前的單位分配轉化為市場經濟的一項過渡政策,現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有住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房改房是國家對職工工資中沒有包含住房消費資金的一種補償,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過渡的形式,它的價格不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而是由政府根據實現住房簡單再生產和建立具有社會保障性的住房供給體系的原則決定,是以標準價或成本價出售。

房改房的銷售物件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優惠政策,購買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

二、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已經出臺的相關房改政策、法規中,對職工辭職或調離時,所購房改房是否必須退回原單位並沒有作明確規定。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房改精神來看,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如果單位並未與職工簽訂工作年限等附加協議,那麼職工就有權自主處置所購住房,包括帶走和買賣,單位無權以種種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條件。如果單位在售房時與職工簽訂了有關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協議,那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了。這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1、所簽訂的附加協議若符合國家政策,並不違法,而且是雙方自願簽訂的,那麼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應當遵守和履行。

2、所籤的附加協議若有悖於房改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背一方真實意願,那麼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沒有約束力。

綜上所述,關於房改房的分割也是非常複雜的一件事情,主要取決於房產證上名字的登記。但是,房改房在沒有住滿五年的情況下也是不允許分割的,這種情況下也根本就沒有房產證的。關於房產分割的糾紛,每個人都需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介意分割房產房的時候最好是聘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