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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房產分割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1.16W)

新婚姻法的房產分割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如今,婚姻自由的風氣越來越盛行,很多人都崇尚自由戀愛。大部分女性的觀點也發生了變化,對另一半的要求也提高了,其中,有房有車,似乎成了結婚的一個必要條件。而房子,就成了備受人們關心的問題之一。那麼新婚姻法的房產分割方面的規定是什麼呢?下面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新婚姻法的相關資訊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佈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

針對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知名網路交友網站世紀佳緣釋出的《2010-2011年中國男女婚戀觀調查報告粉皮書》,其理性剖析婚姻的種種新觀念引發市民熱議。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物件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二、新婚姻法在房產方面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仍然堅持了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但是在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上進行了突破。簡單的來說就是“父母買房兒媳沒份,婚前貸款買房歸個人”。而這點是完全不同於以往婚姻法解釋中所作出的規定。

1、《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眾所周知,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和自然增值,那麼這一規定明確表明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財產,同時也表明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投資經營收益和智慧財產權收益歸夫妻所共有。

2、《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鑑於中國國情,父母為了子女順利結婚並能夠更好的生活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常常會傾其所有,注入他們畢生的積蓄,又出於面子或特殊身份的存在,他們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任何書面合同來明確表示房產沒有子女配偶的份額。因此,上述規定是合理的。

3、《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針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問題,應充分考慮一方配偶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進行房產分配,對其配偶做出相對公平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基礎上,尚未歸還的貸款由購買者繼續償還,作為產權登記者的個人債務,這樣處理不僅較易於操作,也同樣符合相對性原理。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的解釋對於房產問題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新婚姻法的房產分割方面的規定主要分為婚前房產和婚後財產,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如今,社會上離婚率越來越高,人們對房產分割的重視度也提高了,因此,就更需要了解這方面的知識,擴充自己的知識面。